企業糾紛案件發生的原因和分析?
1.股東、董事等不履行對公司的義務。股東對公司的義務包括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虧損承擔責任等。董事對公司的義務可分為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兩類。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二條對董事義務之忠實義務作了規定,但較少甚至根本沒有規定董事之注意義務。當董事在執行職務中違反勤勉、謹慎等注意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時,公司應當可以要求賠償。在上述9起案件中,有2起案件涉及股東要求抽回出資,有1起涉及股東不按章程約定承擔公司虧損,有2起分別涉及股東和董事利用職權占有公司的財產拒不返還。由此可見,股東和董事等拒不履行對公司所負有的法定義務是釀成公司訴訟的重要原因所在。
2.大股東利用持股優勢侵害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在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所持股份的優勢形成對己有利的決議,從而侵害甚至于剝奪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例如原告曹雷達訴被告寧波九龍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案,原告本持有被告20%的股份,但其他股東通過表決形成股東決議將其所持股份確定為10%,并決定對歷年來的公司盈利不作分配,致使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其在公司中20%的股份,并要求對盈利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3.受讓人取得股份后不按約支付股款。股權轉讓協議系股東之間或股東與股東之外的人之間轉讓股份的協議,只要該協議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即應認定有效。成立并生效的協議,當事人應按約履行。受讓人取得原股東的股份之后,應當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向原股東支付股款,但其未按約履行給付義務,常導致糾紛產生。在上述9起訴訟中,有3起案件系受讓人未按約支付股款,這表明了股權的流動性加強和股東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的提高。
4.公司的設立、終止不規范。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公司的設立在人數上必須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而實踐中很多股東之間具有某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如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等,雖在人數上滿足了要求,但此類股東僅僅系掛名而已,并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實質上系一人公司。另外,公司在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注銷前應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后公司財產仍有剩余的,股東方可對財產進行分配。但實踐中存在較多的是公司因未參加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既不進行清算亦不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注銷。上述公司設立和終止中的不規范現象極易造成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